内容摘要:数字化技术只有真正内化成非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方式,才能真正发挥确保非遗生命力的作用,这是非遗数字化保护发展的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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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合法性
非遗数字化保护是必要的吗?是否具有合法性?
大家知道,真正意义上的非遗保护运动,是从本世纪开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非遗保护运动开展的两个重要标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及随后公布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等,进一步强化了非遗保护运动的正当性、急迫性。
对这场非遗保护运动,多数人持肯定态度,认为它符合了大多数国家、地区的人对非遗的认知,符合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种肯定使这场非遗保护运动具有了正当性,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通过,则对这一运动赋予了合法性。
所谓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合法性,有两层内涵,一是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遗符合非遗的自然规律,即合自然法则;二是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遗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合约精神,即合社会法则。概括地说,非遗数字化保护合法性是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遗体现了非遗发展的自然与社会法则。
首先,非遗数字化保护符合非遗自我创新发展的规律。
非遗作为人类代际传承的活的精神文化,其发生、传承与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样界定非遗:“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③这一界定,反映了当代人们对非遗的基本认知:非遗是一种被其所有者、传承者与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代际的、不断创新的文化形式,自认与他认的结合、代际传承、创新发展是非遗的本质特征,也是非遗发展的基本规律。
非遗是创新发展的活的文化,这取决于三个方面要素的制约。一是就非遗内容而言,非遗是一种存在于人身的精神文化,是人类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的生产过程中所包含的知识、技能、观念等,它们因实践及实践的时空不同而不同。二是就非遗存在和传承方式而言,非遗是以人身为载体,通过人的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等表达和传承的文化实践,人的能动性、实践的过程性,使非遗天然具有了“活态”、“创新”变化的特性。三是就非遗认定而言,非遗是自认与他认共同作用的结果,自认者与他认者在知识、经验和观念上的差异,都会影响非遗的发展。
数字化技术作为一种新技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理论上讲,这种技术只要能作用于制约非遗创新发展的三个要素中任何一个,都会对非遗自身创新发展产生影响。事实也是如此,非遗创新发展的三个制约要素,在历史上是一直通过不断吸收新技术、新观念来丰富自己,发展非遗的。以粤剧这种非遗而言,在历史上就曾不断通过吸收新技术、新元素来完善自己的内容、存在和传承方式、自我认定等制约要素的。从外江班到本地班、从官话到白话,从民间祭祀演剧到城市剧院演剧,从传统戏服到胶片戏服、灯泡戏服,从舞台粤剧到电影粤剧、电视粤剧、动漫粤剧等,粤剧的每一次大的发展变化,都受制于三个制约要素的变化,都与新技术、新观念的变化密切相关。电灯、电影、电视、动漫技术之于粤剧,由外来影响到自觉运用,这里有粤剧适应现代生活方式追求内容创新的要求,也有运用这些新技术改进传承方式的需要,还有粤剧拥有者、传承者自认与外来者他认相互作用的影响。以此来看,数字化技术对于非遗保护而言,从外在到内在转化虽然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必然趋势。







